明清民国时期

明清及民国时期,在百泉张幕立棚或租赁市房,现场交易,主要是以药换药,以物换药,少量药材现金买卖。民国元年(1912年)以后,新乡“同和裕”银号在辉县南关设代理处,以放款(高利贷)、汇兑为主,兼营商业,与辉县“大来恒”药店、“永年堂”药店采取兑划和托保方式交易。据民国二十三年(1934年)调查记录,会上药材以货物互换者占百分之七十,现金贸易占百分之三十。此期显然保留了古代以其所有、易其所无之遗风。